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张晓刚就美对台军售答记者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对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不动产权属现状等事实;另一方面,还应审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物权原因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本案区自然资源局未对登记材料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且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已发生变化,区法院行政判决认定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作出转移登记行为并无不当”,属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某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针对区自然资源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核义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